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发改局 > 服务事项 >
发改局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发布时间:2017-03-10 14: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河北省县级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滦县2016年版)--滦县发改局
一、县级行政许可事项(3项)
序号 事项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0100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2 0100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3 01003 0200109001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和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 发展改革局(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2项)
序号 事项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审批部门 备注
1 01004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
企事业单位 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2 01005 县管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申请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单位 发展改革局(物价局)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