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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1 11:21:3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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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滦县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滦县人民政府

201561

 

 

 

 

 

 

滦县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保障范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已纳入轮候范围和在保范围的家庭资格的联审联查管理。

第三条  住建部门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及轮候、在保家庭的联审联查组织管理工作。民政、公安、人社、工商、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联审联查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住房保障申请及在保家庭的联审联查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在联审联查工作中的职责

(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申请、在保家庭年审和家庭情况变化申报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二)住建部门负责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导出联审联查所需的相关信息,送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比对,并依据比对结果进行审核; 

(三)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有车辆信息进行审核;

(四)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离退人员养老金待遇等进行审核;

(五)房产管理交易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购置房屋和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购置住房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屋所有权登记(当前和历史)和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当前住房所有权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注册信息及股东或个体工商户出资额度进行审核;

(七)地税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营性收入及纳税信息进行审核;

(八)民政部门负责对联审联查中发现收入、资产情况不符合条件且申请人有异议的家庭进行重新审核,就其家庭情况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收入及资产准入资格进行认定。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各街道办事处发放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表或年审(或家庭情况变化)申请表的同时发放《滦县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申报审核表》(以下简称联审联查表),并指导填写,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公示认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在《联审联查表》上加盖受理单位的印章,并将《联审联查表》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及《联审联查表》的申报情况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住房保障收入及资产准入资格的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同报送住建部门;

(三)住建部门根据住房保障申请档案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认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核对无误后导出联审联查所需的相关信息,制成电子和书面表格,并将电子和书面表格分别送达各联审有关部门,交部门负责人签收;

(四)各联审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现有机动车辆、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养老金、投资设立企业、个体工商、纳税、房屋等情况的审核比对,出具审核比对结果证明材料,将电子信息和加盖住房保障审核专用盖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各一份交住建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则视为有关部门无异议;

(五)住建部门根据审核比对结果逐一进行审核,申请人所申报情况符合条件的进入下步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属实且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到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有异议的,需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联审联查各相关部门在联审联查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7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                       

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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