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街道办)、相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滦州市2021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细则》《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文件,现就受理我市2021年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及宣传
(一)培训
(二)宣传
二、申请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申请时间:
自
(二)申请保障类型:
此次申请保障类型共两类: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审核
(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受理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经济适用住房7日、公共租赁住房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民政局。
(二)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资产、婚姻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住建局。
四、其他规定
其他未注明事项参照《唐山市住建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唐住建发〔2016〕235号)《唐山市住建局关于修订<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唐住建发〔2016〕266号)《滦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滦州市2021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细则》《滦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