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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问题

2016-04-06 15:35:42 浏览次数:
    群众来电:滦县丽景胡同26-2号居民反映,其家是住宅房,但是自来水公司按照商业用水向其收取水费,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滦县自来水公司回复:古城丽景胡同26-2号属于商业用房,根据《滦政发〔2016〕2号》文件,对该用户应执行第三类水价。现该用户已提交水价变更申请,明确表示该房屋未从事商业经营,只用于自行居住。经我公司人员现场核查,确认情况属实,已将其水价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