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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医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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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17-02-15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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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反映:滦县前几年农村合作医疗每人交纳60元,报销75%,今年每人交纳110元,报销70%,反映人想了解具体政策规定,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滦县卫生局回复:收到市民公共服务热线事项交办通知单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新农合管理中心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滦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农民个人出资70元,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30元。《河北省卫计委、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个人缴费为110元,各级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360元。《滦县2014年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实施细则》中规定,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患者在我县确定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参照起付线400元(只扣一次),补偿比75%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按照上级要求,2015年将终末期肾病肾透析等22种重大疾病报销由人保公司承办。人保公司承担全部共22种重大疾病的报销管理,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报销政策。具体政策:参合农村居民确诊为终末期肾病的病人,在县、市、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或腹膜透析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补偿待遇。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患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缴费,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我局合管中心已与反映人进行了联系,对相关政策做了解释说明,反映人对我局合管中心的解释和做法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