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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司法,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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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2016-11-06 09: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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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反映:群众反映,其在朋友圈看见有人在滦县滦州古城东北350米残忍杀狗,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联系方式13025699231)反映人称自己是记者,强烈要求职能部门回复。

滦县畜牧水产局回复:关于城乡一体化唐山市分中心数字城乡管理事项交办通知反映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由动监所、屠管办参加的调查组,前往反映人提供的滦州古城东北350米了解情况,经了解狗贩子只在古城集市(农历的一、六)有现杀现卖现象。根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鸡。我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猪、牛、羊、鸡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狗的屠宰监管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关于狗的屠宰检疫问题,农业部未出台犬类屠宰检疫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