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民互动 > 12345信箱 >

社会保险

发件人姓名:
提交时间: 2016-10-25 14:34:00
查看次数: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隐藏
内容:
 
管理员回复:

群众反映:反映人为东安庄镇栗园村人,当兵8年,在商家林乡政府工作将近10年,合同制,在安泰上班9年,现在想办理养老保险,61周岁,请调查处理。

滦县人社局回复:关于苗凤良反映问题的说明 苗凤良曾经工作的单位商家林乡政府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从19978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苗凤良于1995年下放,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又在安泰工作9年,也未缴纳养老保险,现年61周岁,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反映现在想办理养老保险,根据冀人社字【2013235号文件第六条问:符合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现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费时如何掌握?答: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能按冀人社发【201240号文件规定补缴。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先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可以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电话回访,苗凤良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补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