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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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6-08-04 08: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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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 群众反映:反映人妻子2016年1月1日在开平医院住院,户口所在地为滦县榛子镇上尤各庄村,出院后回到滦县进行新农合报销,至今未发放报销款,希望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滦县卫计局回复:《滦县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和二级以上(含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报销。在市级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出院证、准生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住院收据(微机打印)、县合管中心的转诊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微机打印并加盖公章)、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到所在镇卫生院进行审核报销,经乡镇卫生院初审、县合管中心复审后给予报销,报销手续严格。截至目前,反映人已经领取了补偿款。与反映人联系,将相关政策向反映人作了解释说明,反映人表示对我局合管中心的解释表示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