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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2020-05-12 浏览次数:

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一)户籍状况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每人每年4824

城市:每人每月666

 

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

2.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

3.低保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

4.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患重特大疾病人员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5.家庭成员有学生的提供在校生证明;

6.其它可以证明本人家庭情况的材料。

 

办理流程

 

一、受理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对申请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二、调查

镇政府(街道办)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组成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逐一进行入户调查核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申请人(或其它家庭成员)签字按手印确认,其他人员不得代签。

三、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听证会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审批

各镇(街道)应建立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成立由分管民政工作负责人、包村干部和入户调查人员、民政办主任和低保专干组成的低保审批小组,以集体研究的方式,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审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同时,通知低保申请人提供或办理农商银行(信用社)银行卡,到镇政府(街道办)低保经办机构登记,低保经办机构应将银行卡复印并留存。各镇(街道)低保经办机构要在每月底前,将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河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审批程序。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经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要在其居住地对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进行长期公示并拍照留存。

 

办理时间、地点

地点:各镇(街)民政办

时间: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