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1.具有滦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具有滦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3.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儿童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
供养标准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975元/月,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1425元/月(执行标准随着政策的变动而调整)。
申请材料
1.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散居孤儿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4.散居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
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散居孤儿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4.散居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
父母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原件。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查找不到生父母: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母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附有3人以上邻里知情人询问笔录,镇(街)或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确认。
父母重残:应提供1、2级残疾人证。
父母服刑:正在监狱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二、调查。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报送镇政府(街道办)审核。
三、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入户调查,审核通过后,签订审批意见,登记备案、存档。
四、信息录入。
五、备案及资金发放。
办理时间、地点
地点:滦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新城光明道107号
时间: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