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发放的有关规定
一、发放范围
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父母重残;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
二、审批程序
符合条件的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二)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孤儿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
(四)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材料:
父母双方死亡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应由人民法院出具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
父母重残的应提供1、2级残疾人证;
父母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五)村(居)委会入户调查记录。
(六)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镇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材料:
孤儿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等;
监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等;
孤儿与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孤儿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三、停止发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一)年满18周岁。
(二)被依法收养。
(三)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
(四)孤儿死亡。
四、发放标准
我县福利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5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享受此项补贴的散居孤儿,不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