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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2022-07-08 浏览次数:

滦州市气象局
关于加强升放气球安全管理的公告

为确保航空飞行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加强升放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升放气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在全范围内升放气球的单位,务必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二、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至少提前2天向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气象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准予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升放,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升放。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单位至少提前5天向滦州市市民服务中心气象局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在拟升放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准予升放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升放。

三、升放气球活动坚决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四、依法查处升放气球活动违法行为。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或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在禁放区域内升放等违法违规升放气球的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升放气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315-7103611

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滦州市气象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