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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通告

2020-01-25 浏览次数:

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根据滦州市人民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全市范内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屠宰场等各类交易市场(场所)及其内部经营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严禁交易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社会各界发现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欢迎拨打0315- 5038880举报电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