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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受理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的通知

2019-09-16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印发)、《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印发),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定于9月开展2019年度第二批滦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时间

2019年9月17日—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受理申请地点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滦河西道028号三楼)328房间提交资料。

三、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需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提交材料,文件及相关表格下载地址:lzyb8966797@163.com,密码:8966797,请按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装订申请材料。

四、注意事项

(一)如实报送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申报时不需要携带原件,现场考察过程中核实填报内容及原件,若发现虚报、瞒报、篡改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的,按照《协议管理办法》规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定点。

(二)同时提交电子版信息: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需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电子版信息;录入并同时提交《医疗机构基本信息》或《零售药店基本信息》电子版,下载地址同上;零售药店的“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仅需提交电子版。

(三)信息变更:原定点医药机构,因重要信息变更按照新定点流程申请的,除报送上述材料外,需同时填报《信息变更表》。

(四)特别提示:申报单位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了解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经办窗口仅负责接收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限。

 联系人:孙星 联系电话:8966797

                 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