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
为打造“四最”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施办法(暂行)》、《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前置环节实施办法(暂行)》、《唐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部分收费项目集中办理实施办法(暂行)》、《关于修订〈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保留、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滦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固定资产联审联验是指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联合验收阶段,需由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分别实施的、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包括项目立项阶段、项目规划许可阶段、项目施工许可阶段、项目联合验收阶段。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固定资产投资联审联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联审联验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联审联验工作进行日常协调、监督和检查。县联审联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滦县行政审批局。 第四条 建立滦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联审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联审联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成三类,即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和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分成四个阶段,即项目立项阶段、项目规划许可阶段、项目施工许可阶段、项目联合验收阶段。 第七条 固定资产联验联验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在项目初步选址后,县联审联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行政审批局、住建局、交通局、安监局、商务局、人防办、气象局、卫生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现场勘查,相关部门分别出具联合勘验后意见,县联审联验领导小组依据各单位出具的联合勘验意见出具认定意见。 规划局负责出具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 国土局负责出具土地预审意见或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环保局负责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指导意见; 发改局负责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招投标方案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审批局负责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由项目单位提供节能专项措施。 气象局负责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包括: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整个阶段审批时间共计10-18个工作日。 (二)项目规划许可阶段 项目单位依据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通知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详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报送要求)。县联审联验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规划局、人防办、环保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街道办、气象局、住建局(绿化、市政、物业、供水)、教育局、水务局、文广新局、卫计局、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各部门结果互认,联审之外再无审查。 规划局负责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 发改局负责出具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下达投资计划(3个工作日); 国土局负责出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3个工作日); 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内容审查(规划建设教育设施配套项目)。 (三)项目施工许可阶段 项目规划许可阶段后,县联审联验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行政审批局、规划局、环保局、消防大队、住建局、教育局、水务局、文广新局、供电、供水、供暖(气)、供气、通讯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出具联合踏勘意见。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公开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建设单位提供最大便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验收和接入。 行政审批局负责出具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审批书、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住建局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备案手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纳证明和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整个阶段审批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 (四)项目联合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后由县联审联验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消防大队、水务局、气象局、教育局、文广新局、各专业公司现场验收,组织召开联合验收会议,出具验收意见并签字。需整改的,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到位后,经有关部门审查无异议的,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补充签字(整个阶段行政时间共计3个工作日)。 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保部门在联合验收前先行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参见联合验收); 水务部门负责对取水许可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占用河道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人防部门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 文物部门负责对文物保护范围内作业施工验收; 教育部门负责对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验收;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消防部门负责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审査及现场测试检査; 各专业公司负责对各专业管线的验收。 项目建设不涉及上述事项的,相关部门无需参加。 第八条 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依法、规范、必要的原则,能减则减,不得设置其他条款等模糊不清的申报要件。相关部门核发的审批文件由办理部门向其他部门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不再要求建设单位反复提交。 第九条 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抓手,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大力推进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电子化。逐步扩大网上审批的覆盖率,推进电子签章技术在行政审批业务中的应用,实现对项目审批和建设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 在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同步开展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等评价工作,各专项成果和评审结论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成果。已批复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涉及重大规划调整的,一律不再重复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监察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工作规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影响发展环境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执行联合审批制度,单独进行审批的; (二)擅自增加联合审查、验收事项的; (三)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无故缺席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 (五)对审查、验收事项发现的问题不一次性提出的; (六)未经统一受理擅自接收相关材料或进场验收的; (七)应抄报相关部门未及时抄报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它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滦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相关文件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1、滦县固定资产投资联审联验工作领导小组 2、滦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 3、滦县企业投资核准管理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 4、滦县企业投资备案管理项目审批流程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