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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访谈录

2019-08-22 09:40:00 浏览次数:

近年来,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打着各种旗号,对群众许以高额回报,从事欺诈活动。一些被蒙蔽的群众受所谓高利息诱惑,倾注了大量积蓄参与所谓的“投资”,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健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群众举报、媒体监督、部门监管的非法集资防范和预警机制,确保打击非法集资取得成效。为了让大家更为全面、更为透彻的了解如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滦县政务访谈栏目的主持人专访了滦县人民政府金融办主任王继臣为大家解惑答疑。

主持人:非法集资的定义是什么?

王继臣: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主持人: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是什么?

王继臣: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主持人: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王继臣:非法集资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4、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5、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主持人:非法集资的作案手段都有哪些?

王继臣:近年来,非法集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第二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开展非法集资;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需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一般所谓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咨询公司都不具备吸收客户资金的资质。投资过程中,不能仅凭其是否有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还有的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路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传单等这些问题,特别要提醒民众们这些是极不靠谱的事,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主持人:如果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王继臣: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非法集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什么?

王继臣: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主持人:我国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是什么?

王继臣: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主持人:我国严禁发布的广告范围是什么?

王继臣: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规定,禁止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活动内容的广告: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者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2、房地产、产权式商铺的售后包租、返租销售活动;

3、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券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4、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6、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7、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8、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集资活动。

主持人:如果参与非法集资广告宣传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王继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2年内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主持人:身为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王继臣: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收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主持人:参与非法集资会形成怎样的风险以及损失承担呢?

王继臣: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主持人:非常感谢王继臣主任接受我们的访谈,也希望通过本次访谈使公众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更清晰、全面的了解。公众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