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读水资源税征收相关政策
全面解读水资源税征收相关政策
——访滦县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黎光
自我省7月1日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来,水资源税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这项改革,将涉及我县所有的直接取用水的纳税人。为了让大家更为全面、更为透彻的了解水资源税的相关政策,减少的涉税风险,滦县政务访谈栏目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公众需要认知的事项,专访了滦县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黎光进行解惑答疑。
主持人:请问国家开征水资源税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王黎光:水资源费改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清费立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首先,水资源税的开征,能够加大水资源的保护力度。
水是我县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源,特别是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越发显得弥足珍贵。从省政府下发的《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一些数字可见一斑:全省超采面积66779 km2,占全省面积的91%,地下水禁采区面积2480.1 km2 ,虽然我县没有区域被列为超采区或禁采区,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高枕无忧。水资源费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水环境,促进了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但由于费的征收缺乏刚性,水资源费的功能以及设计初衷没有很好的体现,所以才会有今天的“费改税”。水资源税的开征,意味着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征收水资源税,有《征管法》做后盾,增强了执法的刚性,能够加强管理的规范化,更好的促进水资源的利用。
其次,水资源税的开征,能够增强水资源的保护意识。
由于我县并没有出现水资源超采现象,所以企业以及群众的节水意识不强,水资源浪费现象习以为常。此次水资源“费改税”,从一定意义上增加企业以及群众的用水成本,这将会利用价格机制倒逼企业和群众节约用水,从而改变长期以来的节水意识不强的问题。
开征水资源税,可以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作用,强化政府对水资源使用的调控能力,有效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主持人:为什么率先在河北省进行水资源税改革?
王黎光:水资源税改革是继“营改增”之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进的第二项税制改革任务,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河北省人均水资源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七分之一,属于“缺水大省”。由水资源匮乏带来的超采问题日趋严重,已成为全国最大的地下水漏斗区,严重的安全隐患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能有效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加强水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形成节约保护水资源的社会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主持人:我省实施的水资源税试点改革主要有哪些内容?
王黎光:此次在我省实施的水资源税试点改革,采取费改税的方式进行,即取用水行为由原来的缴纳水资源费改为缴纳水资源税,原水资源费的费率降为零,征收主体也由水利部门变为地税部门,但所需的大量税源信息仍由水利部门提供。同时,水资源税仍沿用水资源费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依据取用水量确定应缴税额。
主持人:请问开征水资源税,公众正常的生活负担会加重吗?
王黎光:开征水资源税并不会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
此次试点开征的水资源税在税制设计上基本承接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计征方法和征收标准等,确保普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负担水平不变,农业生产用水负担水平不变,企业正常用水(未超过计划用水量、取水结构合理)负担水平不变。
同时,由于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的居民和企业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因此,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
主持人:那水资源税的主要纳税人有哪些呢?
王黎光: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三高”群体,即高耗水行业(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纳税人,高额取用水(超计划取用水)纳税人,在高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纳税人适用较高税率。
主持人:请问水资源税如何计算缴纳?税额标准又是如何设定呢?
王黎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例如:某制药企业直接取用地下水,月实际用水量为1000立方米,适用税额标准为2.8元/立方米,该企业每月应缴纳水资源税款为2.8*1000=2800元。
水资源税分别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取用水的,适用较高的税额标准;农业生产超限额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企业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疏干排水)和水源热泵回用水,适用较低的税额标准。
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河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执行。
主持人:请问取用水量如何计量呢?
王黎光: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对于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没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
主持人:请问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及征收期限又是如何确定呢?
王黎光:水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的当日。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计算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主持人:水资源税有哪些免税政策?
王黎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限额内的农业生产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的;二是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地下咸水、微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的;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税情形。
另外有些情况也可免征水资源税,具体包括:一、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水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三、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水的;五、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六、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主持人:请问怎样计算超计划取用水税额?
王黎光: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用水。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纳税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特殊用水纳税人除外)当年累计取用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倍征收;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二点五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三倍征收。
注:特殊用水包括:采矿疏干排水、水源热泵、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
主持人:请问取水许可与年度取用水计划需要备案吗?
王黎光:需要。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填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批准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税源登记表》。
主持人:请问未经许可擅自取水的如何处置?
王黎光: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位或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行处罚并核定其非法取水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水量,依规定征收税款。
主持人:请问水资源税改革在提升企业转型升级,节约用水方面有什么推动作用?
王黎光:针对这个问题,举个矿山企业的例子:
某矿山企业,水资源费改税之前,该矿按125万元/季度缴纳水资源费,全年累计缴纳500万元。2016年该矿计划计划用水量500万m³,按照1.4元/m³计算,全年预计缴纳水资源税700万元。
2016年该矿计划销售铁精粉278万吨,按照目前市场评价售价350元/吨计算,预计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97300万元。
水资源费改税之前,水资源费费率=500/97300*100%=0.51%
水资源费改税之后,水资源税税率=700/97300*100%=0.72%
由此可见,水资源税的征收将促进钢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走绿色、循环、节约型发展道路。主要体现在:一是淘汰落后产能,走高端产品之路;二是走节约型发展之路。特别是采用循环用水、污水处理等方式降低企业税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