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04-18 08:44:00 浏览次数: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工作

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规范、有序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经省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确定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的工作部署,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社信发〔2019〕5号)文件精神,推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规范、有序推进信用承诺制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有效衔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条件,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精确界定审批和监管职责,推动“审”“管”无缝衔接,逐步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适用对象及使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信用承诺是指市场主体根据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要求,本着真实意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且自愿接受对承诺内容的监督,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信用承诺主体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使用范围。信用承诺的使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有关部门权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本省各行业组织管理服务权责范围内有关事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管理和服务活动中,或依法实施“容缺受理”“减证便民”等便利服务措施时,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作出信用承诺,并依法依约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各级有关行业组织可结合行业自律等职责,在有关管理服务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依法公开。

三、信用承诺制类型

(一)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根据事项类型,分类实施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信用审批。实施容缺受理,即审批服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待承诺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再依法审核;实施容缺预审,即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并启动后台审批流程,待承诺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在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实施告知承诺,即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当场办结审批或在办结时限内发放批准文书,并按规定实施监管核查。

(二)主动自愿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在自建网站和“信用河北”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行业组织网站和“信用河北”网站上公示。 

(四)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要求失信主体承诺已修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违反信用承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内容

(一)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所提交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将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失信主体承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

(八)承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背承诺约定将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各级信用网站,予以公开。

(九)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工作程序

(一)制定信用承诺标准

1.梳理开展信用承诺事项。省级各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组织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以及行业管理职能等,梳理可实施信用承诺的事项、要件、环节等,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规则,形成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汇总形成省级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市县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结合当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情况,梳理本单位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可根据实际情况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报送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本级信用承诺事项目录,逐级报省信用办备案。(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2.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原则上,同一事项由省级

各有关部门、各行业组织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参考上述信用承诺类型,自行研究制定符合行业监管和市场需要的可用性强、规范性好的信用承诺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清单,制定适用于相关承诺事项的信用承诺书相关模板。上述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依托省级部门网站或河北政务服务网站、“信用河北”网站、行业协会商会网站公示推广。市县级相关部门参考使用省级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以及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如确实有特定需要的,再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前)

(二)归集信用承诺数据

1.信用承诺制度公示。在各级有关部门网站或政务服务网站、各级信用网站、行业协会商会网站设立“信用承诺公示”专栏,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事项、信用承诺工作细则、承诺应用措施清单、信用承诺书标准模板、信用承诺制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信息。同时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汇总形成全省信用承诺制规范性文件,在“信用河北”网站“信用承诺”专栏公示。(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2.信用承诺信息归集。省级各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组织将市场主体做出的信用承诺、实施检查、践诺情况等,在决定生效(或结果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息归集的统一格式形成信用承诺信息、践诺信息等,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该主体信用记录,依法公开。市县级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产生的上述信息统一归集至所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述信息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况,各级有关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更新公示,同时在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同步更新。(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三)落实信用承诺便利化措施

1.政务服务领域先行先试。出台河北省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规范、公开各类信用承诺。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推动建立“审”“管”无缝衔接机制,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前)

2.开展信用承诺应用。各级有关部门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取得《信用承诺书》的方式,或在服务窗口提供《信用承诺书》纸质文本;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推动审批替代型、主动自愿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全覆盖。(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责任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加强信息报送。各级有关部门或有关行业组织应及时向本级信用平台推送信用承诺相关信息,并适时总结信用承诺制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形成信用承诺应用案例信息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有关市县有关部门信用承诺等相关信息数据统一归集至其省级有关部门的,原则上由其省级有关部门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集中交换,市县不再重复报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典型经验。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