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顾加分对象及分值为:⑴军人子女按照《唐山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惠暂行规定》(政联〔2014〕1号)执行;⑵烈士子女,照顾20分;⑶全国公安系统和司法行政机关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因公牺牲及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⑷本市户籍农村独生子女,照顾10分;⑸“四侨考生”和台湾地区籍青年,照顾10分;⑹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照《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冀应急〔2019〕30号)执行。
各类照顾加分只选择一项,不累计加分。开虚假优惠照顾证明的,取消加分资格并记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