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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10-17 09:33: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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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11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切实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为立足点,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制度为关键点,以健全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保障制度为着力点,按照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孤儿保障体系,促进孤儿身心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起完善的孤儿保障体系,使孤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逐步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学有所教、壮有所用、住有所居”。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在孤儿较多的县(市)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合理确定福利机构人员编制,进一步优化福利机构人员结构比例,全面落实儿童福利机构专项经费,促进孤儿保障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孤儿养育保障制度。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亲属抚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孤儿监护人。同一顺序监护人之间应签订监护协议并办理公证。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家庭寄养。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由担任监护人的单位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依法收养。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鼓励中国公民收养孤儿,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进一步完善涉外收养办法。

(二)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我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的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和孤儿基本生活费全省指导养育标准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养育标准和孤儿人数测算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需求,并按省规定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分担比例、保障方法足额安排本级专项资金,省财政对市、县给予一定补助。各地应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

(三)健全孤儿医疗保障制度。要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保险公司承担孤儿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和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预防伤害干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孤儿伤害预防项目,加强孤儿伤害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孤儿心理问题和心理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孤儿进行上门访视,开展健康体检。认真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积极推进脑瘫康复训练示范基地建设。

(四)健全孤儿教育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残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孤儿优先享受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要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保障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将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到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学费减免。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教育优惠政策,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要继续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优先享受临时困难救助。考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孤儿的入学费用,散居孤儿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负担;机构内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负担。教育部门要将教育捐款捐赠及教育公益资助(不包括捐款人指定用途的捐款和捐赠)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心理辅导和教育,重视孤儿在校内校外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呵护,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

(五)健全孤儿就业保障制度。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加强对孤儿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孤儿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六)健全孤儿住房保障制度。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要纳入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内;机构内养育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要优先给予廉租住房保障。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享受各项政府政策性补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为居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孤儿做好服务,尽可能提供居住便利条件。

(七)保障孤儿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或者儿童的行为。司法部门要依法保障孤儿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公安部门要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或者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及时为失去父母的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要对利害关系人申请孤儿生父母失踪案件依法及时作出判决。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发现弃婴或者儿童,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转送弃婴或者儿童。

(八)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功能,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弃婴接收、救治管理制度,积极探索适应儿童身心发展要求的养育模式,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教育部门要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积极开展孤残儿童康复训练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为社区孤残儿童提供康复指导服务,提高儿童康复水平,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孤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考虑,专题研究,重点部署。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孤儿保障各项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加大对孤儿养育状况、医疗康复、教育住房等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编制资源。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依托福利机构承担儿童福利服务指导工作,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负责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协助所属民政部门与财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协调,落实孤儿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及成年后就业等相关的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公安部门要及时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依法及时予以办理。教育、卫生、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五)认真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要将孤儿优先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优先予以资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依照“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在实施城市和国有煤矿(工矿)、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要将改造项目和试点范围内的孤儿优先纳入,在政策和资金补助上对贫困孤儿家庭予以倾斜,在楼层位置、户型挑选等方面要给予适当的照顾。卫生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当地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要给予通关便利。

(六)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积极培育儿童福利领域的社会慈善组织,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发展壮大孤儿保障志愿者队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到孤儿保障事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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