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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7 09:31:3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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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冀民〔201367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完善孤儿保障制度,规范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一)发放范围

    1.具有河北省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具有河北省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双方重残或服刑;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失踪,另一方重残或服刑;一方重残,另一方服刑。

   (二)发放标准

经省政府批准,全省福利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内容包括儿童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暖费用、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不包括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享受此项补贴的散居孤儿,不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二、资金筹集

孤儿基本生活费由中央、省、设区市和县四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各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省定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和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设区市、县级财政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按照本地孤儿人数和本地保障标准,及时将本级财政应配套资金足额列入预算。

三、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

   (一)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散居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的《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1)。

    ‚散居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ƒ散居孤儿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散居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

2.调查。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的方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相关基本情况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有疑问的,要进行入户调查,审核通过后,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当地民政部门对《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签订审核意见,登记备案。

5.报县级财政部门备案。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情况,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2),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机构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福利机构负责对在院孤儿信息进行汇总,并认真填写《福利机构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汇总表》(附件3),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四、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已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孤儿,进一步规范孤儿档案证明,对符合孤儿认定条件,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孤儿,完善信息,建立档案,在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县级民政部门要为散居孤儿办理银行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负责将存折或银行卡发放到户或其监护人。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

2.被依法收养;

3.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

4.孤儿死亡的。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把关。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是做好孤儿保障工作的基础。县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把握标准,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止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既要杜绝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又要杜绝擅自缩小保障范围损害孤儿权益行为。各级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个人和民办机构,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明细账目,保障孤儿基本生活费全部用于孤儿生活。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孤儿基本生活发放、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挪用、扣发及时报请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规范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孤儿档案,将《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孤儿及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孤儿父母双方情况证明,村委会入户调查记录等资料统一归档,做到孤儿及其家庭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完整、工作人员审查签章日期完备。要及时与孤儿监护家庭签订监护协议,对相关家庭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养育状况提出相应的要求,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领取孤儿生活费但不认真履行监护人义务的监护人进行教育,拒不改正的,取消其监护人资格,可将孤儿收回福利机构养育。

   (三)做好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已享受基本生活费的孤儿相关信息上传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和同级财务统计系统,保证两项孤儿统计数字一致。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至上一年底的已享受补贴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四)做好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广大群众了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孤儿保障政策深入人心,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不留死角。

本《通知》自201371日起执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112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13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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