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滦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处罚结果的公示
2018-04-27 浏览次数:
滦县商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商罚油决字〔2018〕第001号
被处罚人(单位):滦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地 址(住址):滦县东安各庄镇孟家屯村道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志强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滦县新城惠民东道002号 )收款人全称滦县收费管理局账号3800 2201 1018 09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滦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商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滦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