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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滦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处罚结果的公示

2018-04-27 浏览次数:
 

滦县商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商罚油决字〔2018〕第001

被处罚人(单位):滦县鑫达商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址(住址):滦县东安各庄镇孟家屯村道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志强  

你(单位)从不具有成品有批发资质的东营华联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东营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购进成品油的行为,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和《河北省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滦县新城惠民东道002 )收款人全称滦县收费管理局账号3800 2201 1018 09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滦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商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滦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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