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行政征收三项和合并行政许可一项的说明
2017-12-22 浏览次数: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单位取消行政征收三项(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合并行政许可一项(取水许可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合并),依据如下:
1、水资源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规定2016年7月1日起我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
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水利部门收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
3、取水许可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合并
水利部《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6〕221号)文件要求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事项实行合并受理为取水许可审批。
滦县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