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古城街道教场村游客中心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件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 16-1 )号
当事人:教场村委会
地 址:教场村
法定代表人:韩** 联系电话:139********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教场村旅游中心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依据,该项目为村集体所有属于民生工程,从轻处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滦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邮储银行滦州市支行 帐号: 913000010010108905 地址:滦州市滦河西道94号。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或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年)第(16-2)号
当事人:韩** 公民身份号码:130***************
地址:教场村
电话:139**********
因你是教场村委会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游客中心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你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邮储银行滦州市支行 帐号: 913000010010108905 地址:滦州市滦河西道94号。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或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 9月2 日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 16-3 )号
当事人:唐山恒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滦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 联系电话:152*********
因你单位施工的教场村游客中心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开户行:邮储银行滦州市支行帐号: 913000010010108905 地址:滦州市滦河西道94号。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或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 9月2 日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 16-4)号
当事人:陈* 公民身份号码:130***********
地址:教场村
电话:180*********
因你是唐山恒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教场游客中心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你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邮储银行滦州市支行 帐号: 913000010010108905 地址:滦州市滦河西道94号。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或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个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 9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