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双鑫液化气站违法充装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决字[2020]第4号
(存档)
当事人(单位):滦县双鑫液化气站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130**************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86**********
地址:滦州市古马镇***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20年5月7日对你单位违法充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从业人员代*于2020年5月6日19时15分给街头游商充装6支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50千克杜瓦瓶)的行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具体有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滦县双鑫液化气站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鉴于滦县双鑫液化气站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经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按照《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现依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滦县双鑫液化气站实施减轻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页)
滦建罚决字[2020]第4号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账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叉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滦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无正文)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