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案件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09)号
当事人:李*
地址:唐山市**区****楼**8楼**门***号楼
联系电话:************
你在滦县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时,隐瞒了位于唐山市**区***楼***楼**门****号楼拥有一套楼房的事实。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对你处壹仟元罚款,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伍佰玖拾捌元,合计壹仟伍佰玖拾捌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路与胜利道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