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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案件

2020-07-07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09)号

当事人:*

地址:唐山市********8楼**门***号楼

联系电话:************

你在滦县申请保障性住房(公租房)时,隐瞒了位于唐山市**区***楼***楼**门****号楼拥有一套楼房的事实。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给予对你处壹仟元罚款,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伍佰玖拾捌元,合计壹仟伍佰玖拾捌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与胜利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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