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运亨石油有限公司建设的前下五岭加油站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13-1)号
当事人:唐山运亨石油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滦州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李** 联系电话:13*********
经查明:唐山运亨石油有限公司建设的前下五岭加油站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经告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拟对前下五岭加油站处以合同价款的4%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零捌佰零贰元整(20802)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县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县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1日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13-2)号
当事人:孙** 公民身份号码:130****************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镇*****庄
联系电话: 13*********
经查明:孙**既是前下五岭加油站项目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并且应承担两份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你处以人民币贰仟零捌拾壹元整(2081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县收费管理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县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7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