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11)号
当事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区*****楼
法定代表人:常* 联系电话:010********
你单位因在滦州市东双山棚改安置房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道路未及时清扫、浮土较多,基坑侧面裸露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第四十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路与胜利道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