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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2020-07-01 浏览次数: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11)号

当事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10********

你单位因在滦州市东双山棚改安置房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道路未及时清扫、浮土较多,基坑侧面裸露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第四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与胜利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