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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2020-06-12 浏览次数: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08)号

当事人:唐山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区****道**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0315-********

你单位因在滦州市安康路(滦河道至惠民道)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裸露土未苫盖,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第十条规定。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第四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与胜利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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