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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熙园小区一期项目

2020-01-06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 17-1 )号

当事人滦县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址:滦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8********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唐山滦州市玺园住宅小区一期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依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该项目为我市“处遗”项目,依据我市“处遗”政策,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滦县住建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罚款 伍万元 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  中国银行滦县支行  帐号:  101351164076  地址: 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12  26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年)第(17-2)号

当事人:**    公民身份号码:130***********

地址:唐山市*****************   

电话:13***********       

因你是滦县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滦县玺园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你负有责任。你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  中国银行滦县支行  帐号:  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1226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年)第(17-3)号

当事人:**   公民身份号码:13***************

地址:唐山市************    

电话:13************

因你是滦县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滦县玺园项目的主管人员,你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  中国银行滦县支行  帐号:  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1226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 17-4 )号

当事人: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滦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

因你单位开发的滦县玺园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  中国银行滦县支行  帐号:  101351164076  地址: 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1226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 17-5)号

当事人:**   公民身份号码:130***************

地址:唐山市滦县滦州镇**********         

 电话:18**********

因你是滦县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滦县玺园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你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  中国银行滦县支行  帐号:  101351164076  地址: 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1226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 17-6)号

当事人:**  公民身份号码:130****************

地址:唐山市滦县滦州镇***********      

电话13**********

因你是滦县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组织开工建设滦县玺园项目的主管人员,你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八条有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  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  中国银行滦县支行  帐号:  101351164076  地址: 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  滦州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复议,或在  6 月内直接向滦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上诉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