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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佑铸造(唐山)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新增HSP静压造模生产线车间扩建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件的处罚

2020-03-17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2-1)号

 

当事人:中佑铸造(唐山)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滦县滦州镇*****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

经查明:中佑铸造(唐山)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新增HSP静压造模生产线车间扩建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事实,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经集体讨论研究,对中佑铸造(唐山)有限公司实施顶格裁量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12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12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20)第(2-2)号

 

当事人:*** 公民身份号码:********************

址:唐山市滦县**镇**庄***排**号

    联系电话:  1*********

经查明:周兆民既是你单位中佑铸造(唐山)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新增HSP静压造模生产线车间扩建项目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及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经集体讨论研究,对周兆民实施顶格裁量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元整(12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