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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建丰木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年产40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件的处罚

2020-01-03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6-1)号

当事人:河北建丰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滦县滦州镇*******88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查明:河北建丰木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年产40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考虑到该项目是唐山市重点项目,为滦州市项目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滦州市人民政府[2018]36号文件指定减轻处罚的工程,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滦州市人民政府[2018]36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处以罚款叁万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30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6-2)号

当事人:*     公民身份号码:*******************

址:唐山市滦县滦州镇晨光里*****门***号

    联系电话:  1********

经查明:王学既是河北建丰木业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年产40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需承担两份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考虑到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减轻处罚,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你减轻处罚,处以罚款叁仟柒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