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建丰木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年产40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件的处罚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6-1)号
当事人:河北建丰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滦县滦州镇*******88
法定代表人:刘*** 联系电话:************
经查明:河北建丰木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年产40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考虑到该项目是唐山市重点项目,为滦州市项目建设做出了较大贡献,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滦州市人民政府[2018]36号文件指定减轻处罚的工程,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滦州市人民政府[2018]36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处以罚款叁万柒仟柒佰叁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0日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6-2)号
当事人:王*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唐山市滦县滦州镇晨光里*****门***号
联系电话: 1********
经查明:王学既是河北建丰木业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年产40万立方米纤维板项目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需承担两份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考虑到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减轻处罚,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你减轻处罚,处以罚款叁仟柒佰柒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