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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县金鼎丽城Ⅱ住宅小区建设工程D2-D4、D6、D8-D12#楼项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件的处罚

2020-01-03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7-1)号

当事人: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滦州国际大酒店二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裴**    联系电话:13*********

经查明: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滦县金鼎丽城Ⅱ住宅小区建设工程D2-D4、D6、D8-D12#楼项目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该工程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实施顶格裁量处罚,处以罚款叁拾柒万陆仟陆佰叁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30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7-2)号

当事人:**    公民身份号码:******************* 

址:唐山市滦县滦州镇团结里**楼***门***号

联系电话:  *********** 

经查明:高建华既是唐山市冀东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滦县金鼎丽城Ⅱ住宅小区建设工程D2-D4、D6、D8-D12#楼项目工程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需承担两份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考虑到对其单位的违法行为已顶格处罚,相应对其也顶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三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建法〔2018〕26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对你顶格处罚,处以罚款柒万伍仟叁佰贰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