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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京达装备用型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汽车型材装备项目4#、5#厂房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2019-11-29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決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2-1)号

当事人:唐山京达装备用型材有限公司

地址:滦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              联系电话:***********

经查明:唐山京达装备用型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汽车型材装备制造项目4#、5#厂房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己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考虑到该工程是企业产业链延伸和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重点工程,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滦州市人民政府[2019]3号文件指定减轻处罚的工程,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滦州市人民政府[2019]3号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给予你(单位)减轻处罚,处以罚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2日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決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2-2)号

当事人:冷*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唐山市滦县**镇***村*****号

联系电话:************

经查明:冷洋既是唐山京达装备用型材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汽车型材装备制造项目4#、5#厂房工程的主管人员又是直接责任人员,你负有责任,需承担两份责任。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3款等的规定,你应承担违法后果。考虑到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减轻处罚,你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备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78条第二项等的有关规定,对你减轻处罚,处以罚款壹仟陆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新城燕山大街与胜利路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