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案件的处罚
2019-09-11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13)号
当事人: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滦县新城体育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赵雨成 联系电话:13803304077
你单位因在龙山帝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A7号楼主体12层悬挑钢梁搭设不合格。 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路与胜利道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