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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件

2019-08-05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09)号

当事人:唐山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滦县新城体育街61号

法定代表人:赵雨成    联系电话:13803304077

你单位因在龙山帝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A2#楼施工现场基坑南侧、北侧垃圾未清理,裸露土未苫盖,三个门厅上面垃圾未清理,北侧车库顶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苫盖,A6#楼工程施工现场基坑垃圾未清理,一层垃圾未苫盖,门厅垃圾未清理一层电梯井硬防护当垃圾出口使用,主体南侧脚手架下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主体脚手架密目网未全部封闭。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十四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与胜利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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