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件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08)号
当事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区***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张** 联系电话:***********
你单位因在中粮燕山壹号院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裸露土未苫盖,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十四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局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路与胜利道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或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