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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件的处罚

2019-07-02 浏览次数: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建)罚字(2019)第(06)号

当事人:唐山市鼎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滦县新城华岩步行街中段路东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   联系电话:13933311886

你单位因在东南都会西区一期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苫盖,道路浮土严重裸露土较多未覆盖,道路局部积水严重。其行为已违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十四条规定。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八十四条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滦州市财政   开户行:中行滦县支行

帐号:101351164076 地址:滦州市燕山与胜利交口 

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02050031。到期不交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滦州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