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唐山市委、唐山市政府批准的《滦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唐山市委编委批准的《滦州市公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滦州市公安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为正科级,是全市公安工作的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第三条 滦州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唐山市委、滦州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组织、指导全局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全局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
(二)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被装、装备配备管理工作,负责经费保障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警用航空器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公安工作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掌握影响全市社会稳定、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跨国(境)案件侦办协作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并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治安保卫工作。
(五)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负责侦办辖区范围内的犯罪案件,协调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六)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局的指挥系统、大数据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七)拟订全局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警务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八)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公民非公务活动出境和来我市境外人员,依法组织侦办和查处涉外案(事)件。
(九)组织、指导、协调、实施全市禁毒工作。
(十)负责侦办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生物安全、森林等领域犯罪案件。
(十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全市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开展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公安系统政务服务相关工作职责。
(十三)负责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法刑罚工作,负责看守所、拘留所、留置保障的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唐山市公安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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