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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26 09:23: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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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滦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唐办字〔201539号),设立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滦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零售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将县商务局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整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风险的机制。

3.推进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5.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放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行政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食品(含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单位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措施办法。负责工商信息化工作。

    (二)承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全县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医疗机构制剂的法定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及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负责化妆品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化妆品安全管理规范和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六)负责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八)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九)负责建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二)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三)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和申诉、举报受理、处理以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行为,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六)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八)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九)负责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重点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培育驰名商标,组织推荐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二十一)负责研究分析并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二)按照规定负责管理机关、派出机构的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审计、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三)负责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二十四)负责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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