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水利局 > 部门职能 >
发布时间:2015-12-04 14:01:58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水利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镇供水工作。

(三)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监测水资源的水量、水质,确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用水定额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水技术改造方案的审定与实施;负责节约用水技术与措施的推广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县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主要河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负责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水库移民迁建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水库移民的搬迁安置,协助地方做好移民生产生活的扶持工作;组织有关移民基建项目和生产扶持项目的立项、申报或审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处理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及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做好水库移民的稳定工作;负责水库移民的统计及信息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