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机关工作人员警示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有效预防机关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机关工作人员端正思想,改进作风,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滦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警示告诫,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造成损失及不良后果,不构成问责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及时提醒、警示措施。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警示告诫遵循严格监督、超前预防、警示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警示告诫对象:
(一)不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散布传播小道消息的;
(二)对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的;
(三)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思进取,工作质量低下的;
(四)作风建设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存在苗头或倾向性问题的;
(五)不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未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需警示告诫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警示告诫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警示告诫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主持实施。
第八条 警示告诫程序:
(一)填写《警示告诫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二)下达《警示告诫通知书》,将警示告诫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警示告诫对象;
(三)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向告诫对象介绍情况,提出要求;告诫对象做出说明或检讨,并表明态度;警示告诫由专人负责记录;
(四)警示告诫对象5日内就被警示告诫事项向县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警示告诫审批表》、《警示告诫通知书》、《警示告诫记录》、警示告诫对象的书面说明等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存档,并记入干部作风档案。
第九条 警示告诫对象被告诫后仍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