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司法局公证处公证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公证服务指南
申请
(一) 本人申请
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需公证的文书;
3、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 代理申请
除填写申请表及提供所申办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受理
(一)受理条件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的范围
2、符合公证业务范围
3、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4、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方式
发送受理通知单及告知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此回执上签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准予受理。
(三)收费
按规定收取公证费
审查、审批
公证员对公证事项全面审查后认为符合出证条件的,起草公证书,填写审批表,报处领导审批。
出证
(一)符合规定
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签收
(二)不予办理情形
1、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2、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3、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拒绝补充的
5、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6、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7、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8、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三)终止公证情形
1、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2、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3、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4、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5、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卷宗归档
办证事项办结后,承办公证员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在3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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