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司法局按照《滦县机关工作人员警示告诫暂行办法》的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制定《滦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警示告诫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惩防体系建设,有效预防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工作人员端正思想,改进作风,遵章守纪,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内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警示告诫,是指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未造成损失及不良后果,不构成问责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及时提醒、警示措施。
第三条 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警示告诫遵循严格监督、超前预防、警示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警示告诫对象:
(一)不认真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散布传播小道消息的;
(二)对上级或局党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的;
(三)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思进取,工作质量低下的;
(四)作风建设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不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未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需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形;
(六)科室之间或个人之间有不团结现象的。
第五条 实行由主要领导监督,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实施。科室成员之间相互监督,科室负责人向主管副职汇报,主管副职向局党组汇报。
第六条 凡被警示告诫的,将按规范程序运行运做:
(一)警示提醒对象确定之后,由局办公室填写《警示告诫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二)下达《警示告诫通知书》,将警示告诫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警示告诫对象;
(三)警示谈话,由2人以上实施,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本人陈述,同时指出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需要承诺或做出说明及检查的,应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说明或检查;
(四)警示提醒材料和有关资料要立卷归档,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五)警示告诫对象5日内就被警示告诫事项全体会上检讨;
第七条 警示告诫对象被告诫后仍不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县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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