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2、组织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经批准或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涉及环保方面的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
3、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审批本县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
4、负责全县污染源调查及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和发放许可证工作,提出全县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议。
5、负责全县环境监理工作,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征收排污费,调查处理本县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
6、搞好县内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有关改善的对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
7、指导全县的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查处生态破坏性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8、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承办县人大、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批评建议、提案;接待和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9、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性监测;组织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承办县环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