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部门职能 >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发布时间:2024-06-25 16:40:36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

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办公室(执法大队、审计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行政事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信息化管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机要保密、计划生育、档案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事项和局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承担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政策咨询有关工作。负责协调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工作,承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全市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拟订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承担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

承担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负责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审批的申请与受理;负责行政审批决定发放、行政审批信息统计、公告、公示;审批结果公开。

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答复信访人向本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教育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和群众工作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上级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形势研判。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联系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落实,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查督办、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工作。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承担全市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局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并监督专项收费票据的使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监督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三)自然资源股。负责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拟订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拟订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四)规划管制股(地理信息管理股)。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唐山市政府审批的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起草、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内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编制全市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编制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专项规划。组织开展重大城市规划建设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各类规划方案征集、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管理。

建立健全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编制重点区域及重点地块的城市设计,负责编制重点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提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含市政)。负责核定划拨地块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提出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市政)。

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市政)。负责城市雕塑、绿化等城市景观、环境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和规划核实工作。

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工作;落实、监督、指导“五级两规一导则”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外建制镇(街道)和村庄的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相应的规划工作。组织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滦测绘。拟订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级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五)生态保护股(滦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防沙治沙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起草全市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全市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

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转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唐山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六)矿产管理股。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贯彻执行上级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金属、非金属矿业权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相关工作,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指导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七)森保预防股。拟订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公益林保护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和林下经济发展,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草原保护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

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森林旅游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价工作。承办编制国家公园规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承办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申报,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承担全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建议,组织拟订全市省以上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全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全市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规及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