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新《条例》按照中央《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将原《条例》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条例修正案》规定了三类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即第三个及以上孩子)的条件:一是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在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在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生育政策调整后,国家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一是随着我国人口形势和女性初婚、初育年龄的变化,不再鼓励晚婚晚育。二是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政策进行了衔接。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1日之前),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和相关扶助政策的,继续享受。2016你1月1日起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又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不再退回。三是延长了婚假、产假和配偶陪护假。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延长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无论一孩、二孩还是政策内多孩都享受延长产假60天,并给予配偶15天陪产假。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新《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一是规定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经有关规定修改为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实行网上和就近免费登记,不再进行审批。二是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改革,删除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带有强制色彩的内容,允许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三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修改了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