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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1 15:25:4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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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责任清单(2)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滦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材料;

2.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规范;

3.已取得销售批准文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超批准范围销售问题;

4.企业是否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

5.任意分割拆零销售的商品房,或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

6.企业是否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县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各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进行日常巡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二)房产测绘单位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滦县区域内房产测绘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情形;

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情形;

3.是否存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检查方式,对市中心区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反相关规定情形,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进行日常检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滦县区域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6.是否存在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市中心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日常巡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以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计机构资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计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计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行为;
  4.是否存在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
  5.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计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6.是否存在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估计报告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行为;
  8.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9.是否存在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0.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否有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日常巡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五)房地产交易行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是否存在未经登记、审核进行私下交易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通过日常巡查或群众举报方式,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进行检查;

2.对群众或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对上级交办案件进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发现的房地产交易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唐山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立案处理;对已立案的,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及处理

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2.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已立案的,及时转稽查办调查处理。

(六)对燃气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供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燃气行政部门日常全面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二)县燃气行政部门抽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燃气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二)对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出示有关证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同时反馈给企业。

(二)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运作程序,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农户危房改造效果,推动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镇(古城办)建设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国家和省、市、县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制定情况;

(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程序的履行情况;

(四)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培训、质量和安全等监管情况;

(五)已竣工房屋的改造效果;

(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

(七)农户档案建立和网上系统录入情况;

(八)农村危房改造信访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跟踪督办和实地入户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非现场检查:通过各镇(古城办)建设管理部门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网上录入系统中的每日录入情况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分析、检查、调度。

(二)现场检查: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汇报、核查相关资料、实地入户检查等形式进行。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暂时不能整改的必须明确整改进度时间表。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镇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受检单位和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入户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通过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八)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及标准是否有效。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按照年度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对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各物业企业业务指导,责令被检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计划或者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统一部署。

(二)实施检查,对企业资料进行核查,并实地检查。

(三)记录档案,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四)对违法违规,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结果记入企业档案。

(九)物业管理市场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三)物业管理行业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投诉处理、案卷审查、备案审查、报送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物业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对举报、投诉及信访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程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十)工程监理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监理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三)省外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按规定办理进冀登记手续的行为。 

(四)监理企业是否未存在擅自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不到位的行为。

(五)监理工作质量。《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执行情况。

(六)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评价管理

为进一步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对象

在滦县施工的建筑业企业。

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施工合同订立、备案、履约等行为的管理。

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个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其进行现场评价。

(二)依据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进行评价。

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工程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统一监督检查标准,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每季度对施工项目现场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

    (二)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件,依据扣分标准,应予以扣分的出具记分告知单。

六、监督检查处理

由于建筑业企业的非正当原因,导致对其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扣分的,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并根据履约评价得分对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一)得分低于7分(含)时,向其发出书面告诫,或者组织召开约谈会议;(二)得分低于5分(含)时,在前款基础上,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和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三)得分低于3分(含)时,在前两款基础上,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和履约评价管理系统平台公布其不规范行为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出风险提示。

(十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施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滦县房屋建筑工程各方建设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采用复印、录像、拍照、录音等方式,如实记录安全监督抽查情况;

(七)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管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1、资料核查。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2、实地检查。在企业及当地住建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三)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十四)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住房城乡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房各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

()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

()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

(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

(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十五)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10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现制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需要县查处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完善相关机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抽查、联合检查;落实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工作力度。

(二)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违法行为举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格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要求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梳理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二)受理投诉举报;需县查处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提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对县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负责县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2.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安排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内容、监督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县管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县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

在属地管理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住建局负责对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县住建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住建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住建局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城乡规划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由有权管辖的机关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行使权力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根据省、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执行相关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二)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等配套制度。

(十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综合股(法规股)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进行监管。综合股(法规股)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建筑在其预售、销售场所进行的规划公布情况实施监管。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住建局管辖范围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建设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的放线、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核查建设情况是否与原审批一致。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项目开展规划验线、中间核验、竣工规划核验,核查建设情况是否与原审批一致,竣工测量成果是否到位、详实、符合录入规范。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建筑在其预售、销售场所进行的规划公布情况实施监管,检查是否在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执法人员在相关建设阶段进行实地检查,查阅原审批图纸、测量成果等资料,核验建设情况是否与原审批一致。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建筑对其预售、销售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规划公布情况。

(二)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健全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加大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建项目的巡查密度;落实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工作力度。

(二)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建设行为举报渠道,依法受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举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格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纳入批后监管。综合股(法规股)开展日常巡检、节点核验及登记记录工作。在日常巡检和阶段核验中,发现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自行改正。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建筑在其建设过程中,实地检查其预售、销售场所的规划公布情况,未按法规规定进行公布的,责令限期改正。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

(二)受理投诉举报;需立案查处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提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停止建设;

(三)处以罚款;

(四)限期拆除;

(五)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二十)城乡规划编制市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住建局管辖区域内承揽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

(二)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

(三)是否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相关规划成果。审查相关规划成果时核查编制单位资质,审查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查处。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相关规划组织编制工作的指导,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由县住建局审查的相关规划成果在审查过程中核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及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情况。

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经投诉举报或在审查相关规划成果中发现规划编制单位存在违反城乡法律法规的,采用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依法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进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相关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的合规性以及规划实施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专项检查;

2.规划纲要成果、规划成果复核;

3.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关总体规划编制、报批以及实施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

(二)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如责令限期改正等。

(二十二)违反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城市绿化管理方面、市政管理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和爱国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各执法中队包片、执法人员包街等形式,每天按片、街不间断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巡查和集中巡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以各执法中队为责任单位,对是否有违反监督检查内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视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采集有关影音资料。

3、告知被检查人来意及应享有的权利,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检查者立即或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2、对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十三)违反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要求施工;是否按户外广告牌匾审批内容进行安装

三、监督检查方式:各执法中队按所管辖区域现场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巡查和集中巡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以各执法中队为责任单位,对取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施工的行为和对取得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的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视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采集有关影音资料。

3、告知被检查人来意及应享有的权力,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如发现违反取得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的许可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检查者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是否按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许可要求施工

三、监督检查方式:环卫站执法人员现场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日常巡查和集中巡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以环卫站为责任单位,对取得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视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采集有关影音资料。

3、告知被检查人来意及应享有的权力,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如发现违反取得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检查者立即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城乡规划普法

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

综合股(法规股)、

相关处室

0315-7386130

2

信访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信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教育活动

综合股(法规股)、

相关处室

0315-7386130

3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公布

县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的有关城乡规划在批准后依法予以公布,并接受群众咨询

规划股、相关处室

0315-7386130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4

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宣传

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形式,宣传城镇住房保障政策信息。

滦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7197233

5

合同登记备案

办理商品房买卖、存量房转让、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房屋租赁等各类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管所

0315-7386193

6

房地产交易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咨询

将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交易的相关法律政策等公共服务信息,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群众咨询

房管所

0315-7386135

7

房屋产权登记

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房管所

0315-7386136

8

房产档案查询服务

依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供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服务

房管所

0315-7386152

9

房屋登记政策法规咨询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国家和省关于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政策,接受群众咨询

房管所

0315-7386135

10

12.4”普法宣传活动

组织局相关处室单位,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房屋销售、房产登记、供热燃气管理等政策讲解。

政策法规股

0315-7386119

11

住建行业教育培训

组织、承办全县住建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教育培训中心

0315-7386126

12

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开

将申请行政许可所需的要件、办理时限、流程、法律依据等项全社会公开

法规股

0315-7386119

13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查询

企业可在行政审批大厅查询所申请事项的办理进度

房管所、建管处

0315-7386126   0315-7386135

14

辖区内直管房屋维修管理

负责辖区内直管商业性质公房的租金收取。负责辖区内直管住宅性质公房的登记建档。

房管所

0315-38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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