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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段入学、转学、升学政策及学校情况
发布时间:2016-01-14 09:4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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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入学、注册

1小学、初中均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小学、初中招生范围(片区)、招生计划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并报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学校要严格按计划招生。

2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3小学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的学籍号。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学校向学生下发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见附表1);

(二)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相关内容后交回学校,经班主任、学生学籍主管副校长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下发给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签字确认;

(三)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班主任签字确认后,学校学籍管理员按照《学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内容将各学生学籍信息、家庭成员信息及照片录入或导入电子学籍系统,经学校和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电子学籍正式建立。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由电子学籍系统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规则自动生成。

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一个月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小学新生学籍。

4学校应为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在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在校学生学籍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生基础信息采集表》;

(二)相关印证材料等。

5小学、初中所有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开学前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待恢复入学后补录、更新学籍信息。

6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学生就读学校应为其建立、接管学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7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8小学各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注册。初中招生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后进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按“统一招生”和“自主招生”方式将招生结果导入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招生,并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均衡分班,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小学班额限定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限定在50人以内。

9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各级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10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如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复印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受控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的,由学校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休学、复学

1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2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3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4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5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

三、转学

1、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2学生转学(包括省内和跨省转学)可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根据就近入学原则,自行联系学校。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或学校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3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进城务工人员相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前往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须该校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转学成功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同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将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转出情况书面上报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转入、转出的,还须符合其他相关省份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跨省转学流程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跨省转学操作方法》(教基一司函〔201368号)执行。

4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求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学额空余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及时办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5转入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理。

转入学校不得以试读等形式接收未办理(或未完成办理)转学流程的学生,转出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缓办理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的转学手续。

四、   毕业、升学

1凡在学校学习期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全部予以毕业,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操作,无需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部门核办。

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编号、验印、颁发。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2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3学生毕业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由学校在730日之前完成。学校和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生升级前的数据核查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4各学段(小学、初中)学生升入下一阶段就读时,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升入学校,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未升学的,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

一、入 

1、普通高中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学校应按照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学校须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2、学校按照规定录取条件和程序录取新生后,须向被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3、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监护人在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对新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

4、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使其获得普通高中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5、新生录取并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应以不超过50人为宜。新生入学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录取新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6、学校应当从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流程,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对所招收新生的信息核对、确认工作,并完成注册提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提交的新生注册信息及时给予审核、确认。学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7、在校学生应于每学期初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的,须由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注册手续,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周。

二、考 

学校对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三、转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

2、转学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符合转学条件确需转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持有效户籍迁移证明等证明材料向拟转入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表3,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将《转学申请表》盖章留存转出学校备查。

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3、凡外省(市、自治区)转入我省就读的,须持有“转学证明”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单与学校联系转学事宜,由学校酌情决定接收。并由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以及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核准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转出我省的,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4、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5、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移的审核事宜。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学生的纸质档案材料应加盖公章后一并转交转入学校。

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四、休学与复学

1、在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盖章),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3、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盖章),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校编入与其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五、退 

1、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一)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二)学生年龄较大,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

(三)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2、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

(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三)在校学生未按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

3、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六、毕业与肄业

1、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由电子学籍系统统一生成毕业生信息,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并打印毕业证书,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盖印章有效,由学校负责颁发。

2、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未修满144个学分者;

(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者。
毕(结)业证书丢失、损毁不予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附件:各级各类学校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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