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 > 教育局 > 部门动态 >
发布时间:2018-08-10 09:24: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精神,按照县职改办《关于印发<2018年全县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明年开始执行”,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于今年开始在我县推行县直学校教师交流工作。交流人员范围县直中小学、幼儿园、特教、职业学校教师。交流方式本着学段对应的原则(其中县直高中对应农村初中),安排到农村教学一线全职支教。交流时间为20189月至20197月底。交流教师人选的确定,根据申报高职的条件,按照县直学校教师自愿申请、学校摸底申报、县教育局统筹安排的程序进行,最终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明年高职指标数额确定到农村学校支教教师。

Copyright©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滦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06499号-1 冀公网安备 13022302000251号 网站标识码:1302230001